就业政策┃在本市单位就业的来沪人员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发放范围和原则等
信息来源:地方政策  发布日期:2015-01-08  浏览次数:6233

证件发放范围和原则

1、首次在本市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来沪人员应办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,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的首次发放由来沪人员提出申请,单位代为领取。

2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发放管理由来沪人员当前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的区(县)就业促进中心(区县外管部门,以下简称“区县”)受理。

3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是来沪人员在本市单位就业期间的重要凭证。来沪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,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。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,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应由来沪人员本人妥善保管。

4、本市发放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补证或换证时编号保持不变。来沪人员就业形式发生变化的(即在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之间转换),无需重新办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,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仍保留首次申请时的编号。

5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,经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。


办理流程

(一)首次申领

1、用人单位前往区县办理来沪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时,一并提交《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申领表》(见附件一)。《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申领表》需加贴2寸免冠报名照1张,由申领人本人填写、签字确认,并经单位盖章。

2、区县工作人员收取并审核上述材料,通知用人单位领取证件时间。

3、区县工作人员根据系统中已经采集的个人基本信息打印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第2页,并将《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申领表》上的2寸免冠报名照粘贴在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指定位置。在照片及证件结合处加盖发证机构(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)钢印。

4、用人单位根据约定的时间领取证件,区县工作人员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发放给用人单位,并要求其在第8页至第12页填写“劳动合同期限情况”并盖章。

5、区县工作人员统一记录该单位领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时间,并将《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申领表》保存归档(保存期限1年),做好相关台帐记录。

6、区县工作人员应根据“人社部发〔2010〕75号”文件要求,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。


(二)补证和换证

1、补证

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遗失的,可提出补证申请。办理流程如下:

(1)由本人前往当前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区县提出补证申请。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:

①身份证原件;

②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《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申领表》;

③2寸免冠报名照1张。

如是由于单位原因造成遗失的,可由单位代为补办,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:

①单位书面遗失证明;

②本人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确认的《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申领表》;

③ 2寸免冠报名照1张(背书身份证号码、姓名)。

(2)区县工作人员查验相关材料、核对需要采集的信息。工作人员如发现申请人已有申领记录的,应先引导其前往相应的用人单位领取,避免重复打印。

(3)区县工作人员收取《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申领表》(含2寸免冠报名照),在该表上签字、记录受理时间,并将该表保存归档(保存期限1年)。

(4)区县工作人员在“领取补(换)证回执”上记录领取补发证件时间,并加盖业务受理章后退还申领人。申领人凭“领取补(换)证回执”,按照约定的领取时间领取补发证。

(5)区县工作人员打印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第2页,并将2寸免冠报名照粘贴在指定位置,在照片及证件结合处加盖发证机构(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)钢印。收取“领取补(换)证回执”,向申领人发放补发证,并做好相关台帐记录。

(6)区县工作人员应自“来沪人员就业服务网”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。

2、换证

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损坏、载满,或者身份证号码、姓名已变更的,可提出换证申请。办理流程如下:

(1)由本人至当前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区县提出换证申请。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:

①身份证原件;

②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《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申领表》;

③2寸免冠报名照1张;

④原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。

(2)区县工作人员查验相关材料、核对需要采集的信息。

(3)区县工作人员收取《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申领表》(含2寸免冠报名照),在该表上签字、记录受理时间,并将该表保存归档(保存期限1年)。

(4)区县工作人员在“领取补(换)证回执”上记录领取换发证件时间,并加盖业务受理章后退还申领人。申领人凭“领取补(换)证回执”,按照约定的领取时间领取换发证。

(5)区县工作人员在申领人原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钢印页中间空白处,加盖“作废章”(见附件二),原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可归还申请人。

(6)区县工作人员打印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第2页,并将2寸免冠报名照粘贴在指定位置。在照片及证件结合处加盖发证机构(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)钢印。收取“领取补(换)证回执”,向申领人发放换发证,并做好相关台帐记录。

(7)区县工作人员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。

——摘自《关于向在本市单位就业的来沪人员发放<就业失业登记证>的经办规程(试行)》(沪就促(2014)64号(附件经办规程))